(2022)滬0115刑初96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7-27)
(2022)滬0115刑初96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70年6月19日生,XX,出生地上海市,大學文化,在業,戶籍地上海市徐匯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4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7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7日1時32分許,被告人XXX酒后駕駛牌號為滬DXXXXX的小型轎車沿本區耀龍路由南向北行駛,至XX路XX路南約3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X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5mg/ml,屬于醉酒。
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相關駕駛員、機動車登記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檢測單、抽血照片、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記錄,被告人XXX的供述及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處拘役,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X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海瑛
書 記 員 陳 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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