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76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7-27)
(2022)滬0109刑初27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區,暫住江蘇省常州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瑩,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使用假幣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崇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劉瑩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劉某于2020年12月在明知鄧忠誠(另案處理)持有的美元系假幣的情況下,從鄧處取得19,000美元假幣。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劉某經事先與外匯“黃牛”王某聯系外幣兌換人民幣后,通過他人將含有上述美元假幣在內的外幣交給朋友李某(另案處理),并指示李至本市虹口區XX路XX號中國銀行門口與王某進行兌換,李某與王某完成美元、日元現鈔兌換后,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案發后,繳獲的外幣經鑒定,其中100元面額的美元計190張系假幣,折合人民幣122,802.7元。
被告人劉某于2022年1月12日主動向本市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同案關系人李某的供述,證人王某、蔣某的證言、相關人員所作的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調取的涉案人員微信聊天記錄、《外匯牌價表》,出具的《案發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工作情況》及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出具的《貨幣真偽鑒定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質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使用假幣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使用假幣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能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使用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繳獲的假幣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軍
人民陪審員 倪成榮
人民陪審員 施 崢
書 記 員 莫振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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