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40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3-26)
(2022)滬0109刑初14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嚴某,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2018年11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辯護人汪峻嶺,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受理后,因疫情防控原因于2022年3月22日裁定中止審理,同年7月14日裁定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日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汪峻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0月30日5時許,被害人趙某在本市XX路XX號門口附近,酒后因瑣事與他人爭執,進而引發肢體沖突,期間,被告人嚴某用右膝蓋撞擊趙某右眼部,致趙某受傷。后經鑒定,被鑒定人趙某右眼眶內壁、下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其右眼眶內壁、下壁骨折,頭皮、右眼部、右手挫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面部、右手所致。
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嚴某經民警聯系,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嚴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證人謝某、陶某、諸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驗傷通知書》、調取的視頻及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嚴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嚴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及社會公共安全,保護公民身體健康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嚴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施月玲
人民陪審員 范 漪
人民陪審員 趙耀明
書 記 員 孫琳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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