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60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5)
(2022)滬0116刑初56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3月2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上海市松江區;2021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8年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某使用微信群召集賭客,制定賭博規則,并利用“哈靈麻將APP”親友圈功能組織他人賭博,通過收取臺費的方式抽頭獲利,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向本院退繳了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史某、鮑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照片,公安機關提供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照片、微信交易記錄、哈靈麻將相關信息截圖、購卡記錄、偵破經過、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相關辨認照片,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朱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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