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5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5)
(2022)滬0116刑初55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自報),男,1990年2月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戶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住江西省贛州市會昌縣;2021年6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10月起,包某某伙同金某、楊某2(均已被判刑)搭建CTOP等以外匯、期貨交易為名的虛假交易平臺,平臺設置高額手續費、高杠桿且盤資分離。卓某(已被判刑)在包某某控制的九度財經直播平臺上設立“XX財富”等直播間,采用業務員撥打電話、分析師在直播間內宣傳等方式招攬投資人,虛假包裝分析師,夸大盈利的可能性,誘騙被害人至CTOP等虛假交易平臺注冊投資并進行交易,騙取被害人錢款。期間,被告人劉某化名“X老師”在“XX財富”直播間擔任講師,參與騙取被害人錢款人民幣40余萬元。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劉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向本院退繳了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被害人孫某的陳述及提交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聊天記錄等報案材料,被害人楊某1、王某、毛某提交的轉賬憑證、聊天記錄、交易平臺截圖等報案材料,證人楊某2、金某、卓某、曾某、萬某等人的證言,上海XX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提供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電子數據現場提取筆錄、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及光盤、刑事判決書、偵破經過、戶籍信息,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及簽字確認的客戶入金表,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利用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劉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在案退繳的違法所得發還相關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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