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22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2)
(2022)滬0118刑初4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2021年5月25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轉取保候審,2022年5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決定解除取保候審,同年7月13日由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4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趙某明知銀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仍在他人介紹下將其名下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0873)及關聯手機卡、配套K寶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證,上述銀行卡被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用于收取、轉移密某(被騙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區)、邵某等9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41萬余元。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其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趙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并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刑罰確定之日其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予以追繳。
誡勉語:趙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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