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12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22)
(2022)滬0117刑初51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李某(曾用名:李某才),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XX,中專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巫溪縣。2008年3月因吸毒行為被處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2008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0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2014年8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2018年8月2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艷麗,上海豐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報文某某,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XX,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吳竹坤,上海匯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報周某某,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XX,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南縣。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唐康萍,上海豐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報彭某某(曾用名:彭繼某),1977年3月19日出生,XX,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開縣。2013年7月因賭博行為、為賭博提供條件行為分別被處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2021年11月因賭博行為被處行政拘留12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吳慧清,上海聞韜知策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文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錢金釵,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張艷麗,被告人文某某及其辯護人吳竹坤,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辯護人唐康萍,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辯護人吳慧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文某某及夏某(另案處理)結伙在本區XX鎮青青旅游世界北面一農房內(即本區XX鎮XX村XX號)多次開設二八杠賭場,從中抽成牟利。其中,被告人李某、文某某系老板,負責聯系賭客至賭場賭博;被告人周某某負責洗牌;被告人彭某某負責聯系賭博場地。
2022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文某某、周某某、彭某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李某、周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先拒不供述犯罪事實,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文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夏某、鄧某、金某、吳某、楊某、周某、謝某、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電話詢問錄音、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文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在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文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文某某、周某某、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文某某、周某某分別在家屬幫助下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8,000元、200元,并預繳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文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
四、被告人彭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三部,予以沒收。
六、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龔笑笑
人民陪審員 胡正明
書 記 員 韓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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