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19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3-31)
(2022)滬0117刑初31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黔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吳佳倩,上海孚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無法開庭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王文燕
審 判 員 周 軼
人民陪審員 陸志超
書 記 員 顧霞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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