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7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2)
(2022)滬0116刑初57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法定代表人吳某。
訴訟代表人吳某某,女,1963年11月14日生,系上海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人顧某某,男,1970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上海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住上海市金山區某某;因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田嘉康,上海市金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上海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顧某某犯單位行賄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偉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吳某某、被告人顧某某及辯護人田嘉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12月,被告單位上海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公司實際經營者被告人顧某某給予時任原某某鎮市容環境事務所(2019年7月更名為某某鎮綠化市容管理所)所長蔡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顧某某主動至監察機關,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上海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吳某某及被告人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并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事業單位崗位說明書,上海市金山區某某鎮人民政府關于王某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關于同意某某鎮調整部分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的批復等材料,證人蔡某、吳某的證言,上海市XX事務中心某某提交的記賬憑證,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某某鎮生產垃圾填埋場覆土平整日常維護管理合同等相關合同材料,上海市金山區監察委員會出具的案發經過、情況說明及調取的被告單位工商登記信息、營業執照、常口現實庫信息資料,被告人顧某某的歷次供述及提交的被告單位賬戶明細對賬單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顧某某是初某,認罪悔罪,系自首,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上海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顧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顧某某犯罪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被告單位上海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顧某某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上海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顧某某認罪認罰,均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上海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顧某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顧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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