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49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滬0113刑初5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邵某,女,1958年11月1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人員,戶籍在上海市靜安區,現住上海市靜安區。2005年9月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原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暘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邵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關系人王某1(另案處理)系冒用老年人身份,使用老年人醫保卡,在本市各大醫院以看病為由,利用老年人的身份低價購買相關藥品,而后轉賣得利的情況下,仍以每次人民幣2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價格,多次將自己的醫保卡租借于王某1等人,為王某1等人騙取本市醫保局醫保基金提供了幫助。被告人邵某涉案醫保卡共騙取15,071.14元醫保基金。邵某共非法獲利600元。
被告人邵某于2021年8月11日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邵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關系人王某1、李某的供述、《刑事判決書》、王某2(已判刑)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邵某情況說明》《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被告人邵某的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向他人出借醫保卡,詐騙醫保基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邵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董 翠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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