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4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滬0113刑初54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放火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11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劉某在上海市寶山區XX村XX號XX室其家中,酒后與丈夫朱某1因瑣事發生口角。為泄憤,被告人劉某用打火機點燃家中臥室窗簾并引起火災,造成其家中和周圍鄰居多戶物損,其本人身上多處燒傷。
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朱某1、龔某、朱某2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現場勘驗筆錄》及相關照片;《諒解書》;被告人劉某的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實施縱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劉梅娟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國濱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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