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41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滬0113刑初54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1996年12月因盜竊被治安拘留七日;2014年12月因賭博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處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分別于2021年10月8日、19日、22日、11月14日、16日,至本區XX路XX號沃爾瑪顧村店,竊得該店零食區內散裝的豬肉脯、五香牛肉干、紅豆、大米等食品若干。2021年12月9日1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再次至上址,拿取零食區內散裝豬肉脯421克(售價人民幣67.27元),在未結帳情況下離開該店,被店員發現并扭獲。
被告人劉某某于2021年12月9日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單位員工張某的陳述,證人馮某的證言,被害單位沃爾瑪顧村店提供的《商品失竊明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案發現場視頻及截圖,原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公安檔案業務系統截圖、《戶籍資料》,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劉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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