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3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滬0113刑初5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某,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甌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送貨員,戶籍在福建省建甌市東游鎮張墩村古樹下二巷19號,暫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起,被告人鐘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將從他人處購入的假冒或已使用的多樂士、立邦品牌的油漆涂料空桶,及假冒的桶蓋、桶標,在其租賃的本區XX鎮XX村XX號房屋內進行翻新、組裝,并在未經上述品牌方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對外銷售。經查證,銷售給張某、劉某2的金額為人民幣3萬余元,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鐘某某處查扣到賬本,經審計,銷售給其他人員的金額為人民幣7萬余元。
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鐘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審理中,被告人鐘某某補償被害單位立邦投資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并預繳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鐘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商標注冊證、核準商標轉讓證明、核準續展注冊證明、注冊商標變更證明、公司更改名稱證書、授權文件說明、營業執照、授權書、公證書、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董事會決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阿克蘇XX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立邦投資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價格證明,證人劉某1、張某、劉某2的證言及轉賬記錄、微信號截圖、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羅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羅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人員基本信息,和解協議、刑事諒解書、付款憑證,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鐘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鐘某某獲得被害單位立邦投資有限公司諒解并退出部分違法所得、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鐘某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油漆桶、桶蓋、桶標等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等均予以沒收。
鐘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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