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315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2)
(2022)滬0106刑初315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寶山區(qū),暫住上海市寶山區(qū)。1989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原上海市南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22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qū)彙,F(xiàn)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于2021年8月19日0時許,在本市靜安區(qū)XX路XX號XX樓一家KTV內(nèi),因瑣事與隔壁包房的人員發(fā)生肢體沖突,沖突過程中被告人江某揮拳擊打了被害人郭某面部,致其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郭某遭外力作用致雙側(cè)鼻骨骨折,構(gòu)成輕傷二級,該傷勢符合鈍性外力直接作用形成的特點,拳擊傷可以形成。
2021年12月22日,被告人江某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后主動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2022年2月20日被告人江某對被害人郭某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江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應(yīng)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江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江某回到社區(qū)后,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公緒龍
書 記 員 祁婷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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