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327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7-21)
(2022)滬0120刑初3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性,1990年3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金山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在滬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區,現住上海市閔行區。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被奉賢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宣告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處以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胡軍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08月26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張某在無合法有效駕駛證情況下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XXXXX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上海市奉賢區XX鎮XX公路XX路南約80米處停車休息。他人報警后,民警至現場在檢查中發現張某有酒后駕車的嫌疑,經抽血鑒定,案發時,其血樣內乙醇濃度為2.69mg/ml。
到案后,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法醫毒化司法鑒定委托書、查獲經過、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調取的駕駛人信息、車輛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無合法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又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管玉潔
吳 佳 玥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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