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70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7-21)
(2022)滬0118刑初37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男,1998年1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懷集縣,暫住上海市青浦區民惠十二區。2021年11月5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30日9時40分許,被告人鄭某某駕駛牌號為“粵H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青浦區XX路XX小區內部道路由西向南轉彎時因駕駛疏忽撞倒步行至此處的被害人徐某,致其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經認定,被告人鄭某某駕駛機動車轉彎嚴重駕駛疏忽,是本起事故的全部過錯方,徐某在本起事故中無過錯行為。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鄭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并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張某1、張某2的證言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監控視頻,接受證據清單、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小結、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指導意見,現場照片,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工作情況、調解協議書、諒解書,案發經過、抓獲經過、警單詳情,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鄭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并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鄭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麥 玨
審 判 員 段美玲
人民陪審員 金全英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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