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5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21)
(2022)滬0117刑初5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禹某某,男,1953年6月8日出生于遼寧省撫順市新賓滿族自治縣,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撫順市新賓滿族自治縣,住本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禹某某犯襲警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吳夏一,被告人禹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禹某某醉酒后倒在本區XX路XX路路口一公交車站附近,后群眾報警,民警俞某及聯防隊員陸某等人至上址處警。在俞某等人依法處置該醉酒警情過程中,禹某某拒不配合,其明知民警系依法執行職務,仍采用揮拳方式先后襲擊陸某胸口處及俞某頭頸部,致俞某頸部受傷,警帽、眼鏡等被打落。經鑒定,被害人俞某頸部皮膚劃傷,構成輕微傷;被害人陸某損傷程度構不成輕微傷。
嗣后,被告人禹某某被當場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禹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有被害人俞某、陸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陳某的證言,人民警察證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執法記錄視頻及抓獲經過,上海楓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傷勢照片,被告人禹某某的身份信息資料以及被告人禹某某的以往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禹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與被告人禹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達成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容較為恰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禹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 燕
書 記 員 奚葉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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