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0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1)
(2022)滬0116刑初5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住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17日被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仍為其提供收款、轉移贓款等幫助。經查,被害人張某、陳某被他人以投資理財為名誘騙在XX國際公司平臺注冊開戶充值,并由他人代為操作賬戶,充值錢款全部損失。其中張某充值錢款人民幣9萬元進入被告人潘某某交通銀行賬戶,后由被告人潘某某用于個人還款及轉賬他人;陳某充值錢款人民幣12.5萬元進入被告人潘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后由被告人潘某某轉賬他人。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于審查起訴期間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潘某某已全額退賠被害人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潘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陳某的陳述、簽字確認的涉案照片及出具的收條,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偵破經過、工作情況及調取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簽字確認的手機照片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提供賬戶收款并幫助轉移贓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情節,可對被告人潘某某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潘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在案退贓款發還相關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