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2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1)
(2022)滬0113刑初5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顏某,男,2002年11月2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原系徐州XX文化有限公司業務員工,戶籍在江蘇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羈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戚某,男,2002年6月2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原系徐州XX文化有限公司業務員工,戶籍在江蘇省徐州市市轄區。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羈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顏某、戚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顏某、戚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3月間,王某、談某、王某2(均已判決)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B公司下設徐州C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等分部。C公司授意被告人顏某、戚某等業務員在多個網絡游戲平臺大廳內,假扮美女玩家以處網絡情侶、收徒等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A公司在“小小語音”“噠噠語音”等開設的直播間內,并由A公司的女主播以談戀愛為名,虛構打賞即可線下見面、PK、“守護”、業績不達標將被體罰等幌子,欺騙被害人在語音平臺進行充值并打賞。被告人顏某、戚某的涉案金額分別為人民幣55,049.11元、44,568.56元。
被告人顏某、戚某于2021年5月10日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顏某、戚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徐某1、李某1、孫某、萬某、唐某1的陳述、充某、證人毛某、唐某2、李某2、韓某2、韓某3、王某、郝某的證言、證人韓某1、唐某3、周某、曹某、黃某、郭某、鄒某、徐某2、李某3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戶籍信息截圖、被告人顏某、戚某的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戚某與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顏某、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顏某、戚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戚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責令二名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顏某、戚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徐敏芳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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