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20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1)
(2022)滬0113刑初520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0年7月2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湖北省通城縣。2015年7月因嫖娼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處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1年9月8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于2021年8月29日22時47分許酒后在寶山區(qū)XX路XX號門口處移動牌號為蘇UXXXXX小型客車,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巡邏警員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被告人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4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張某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處理。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雷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和工作記錄;被告人張某的血樣提取登記表;復(fù)旦大學(xué)上海醫(yī)學(xué)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呼吸式酒精測試單及照片;駕駛?cè)撕蛙囕v登記信息;被告人張某的戶籍資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予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張某回到社區(qū)后,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董 翠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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