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263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1)
(2022)滬0101刑初26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薛某,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本市浦東新區;2021年12月23日因實施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被處行政拘留15日,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姬,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7月21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元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王姬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薛某從2021年12月初起,在其暫住的本市XX路XX號XX室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供多名參賭人員參與賭博,同時自己擔任操盤手、提供配鈔,通過登錄百家樂賭博網站“亞星”為參賭人員押注。2021年12月22日20時許,公安人員在該賭場內抓獲被告人薛某,同時查獲參賭人員、作案工具及賭資等。經查,該百家樂賭場2021年12月22日投注金額為人民幣10.818萬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虞某、陸某、倪某、金某、孫某、陳某、戴某、黃某、李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電腦百家樂賭博頁面截圖等書證,公安機關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案發現場等照片,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信息資料等證據證實,且經當庭質證屬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薛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薛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建議考慮到被告人薛某犯罪情節一般,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利用網絡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亦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電腦主機一臺、錄像機主機一臺及賭資人民幣一萬三千五百零五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郭延風
審 判 員 李倩嵐
人民陪審員 聶慧芳
書 記 員 陸玉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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