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26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18刑初42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縣,暫住上海市青浦區。2022年5月20日因涉嫌襲警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3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襲警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5月19日13時10分許,被告人肖某在本區XX鎮XX路XX弄XX小區門口,因進入小區物資消殺問題與小區門衛發生爭吵,在民警嚴某(警號053382)依法處置該起事件過程中,其拒不配合,在辱罵嚴某后又咬傷嚴某的右小臂。經鑒定,被鑒定人嚴某遭外力作用,致右前臂咬傷致皮膚破損,評定為輕微傷。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肖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
被告人肖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襲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肖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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