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12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18刑初41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23日至1月27日間,被告人張某在上海市青浦區XX鎮XX街XX號“詩 XXX生會所”擔任店長期間,明知他人向其租用場地系用于開設賭場,仍將該店V801包房提供給于某等人,用以開設以“牛牛”為賭博形式的賭場。被告人張某以此獲利人民幣4,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審查起訴階段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同案犯于某、陳某、劉某、郗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張某、羅某、胡某、何某、孫某1、嚴某、趙某、孫某2、汪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檢查證、檢查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行政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收繳物品清單,工作情況、轉賬記錄截圖,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被告人系從犯、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誡勉語:張某紅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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