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05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18刑初40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系昆山優集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暫住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2021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1日7時25分許,被告人張某為牟利駕駛一輛牌號為蘇U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車載15人,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某,從江蘇省昆山市XX鎮XX街出發,途經上海市青浦區新勝路北青公路東約50米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查,牌號為蘇U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核定載人數7人,實際載人15人,載某超過額定乘員達到100%以上。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黃某、萬某的證言筆錄及辨認筆錄,乘客戶籍信息、檢查載員情況照片、民警執法記錄儀視頻,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案發經過、查獲經過,全國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某,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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