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04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18刑初4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賴某。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3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賴某在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其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3216)中國平安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3629)、中國農業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1373)、廣西北部灣銀行(卡號:XXXXXXXXXXXX591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7222)、中國銀行(卡號為:XXXXXXXXXXXXXXX5353)及綁定的手機卡交他人使用。經查,上述銀行卡被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用于收取、轉移吳某(轉賬地為上海市青浦區)、左某等21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50萬余元。2021年9月24日,被告人賴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賴某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賴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賴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若在審理階段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賴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簽字具結并且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賴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賴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銀行卡5張予以沒收。
誡勉語:賴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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