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9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18刑初39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談某某,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程度,系污水廠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暫住上海市青浦區。2010年8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21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談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9日20時52分許,被告人談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轎車從本市青浦區XX鎮XX路XX弄XX村門口(XX路XX環XX路南約33米處)駛出時,與停在上址的被害人朱某的一輛牌號為滬CXXXXX小型轎車相撞,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并駕車逃逸,后被民警在其暫住地查獲。經鑒定,被告人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1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談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被告人談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談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被害人朱某的陳述筆錄、證人陳某、文秋林的證言筆錄及辨認筆錄,案發現場監控視頻,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信息及車輛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物損評估中心技術勘驗意見書、事故車輛勘估表、車輛照片,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案發經過、查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全國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談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談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獲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談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談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談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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