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41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16刑初54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季某(自報),男,1980年2月2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藝梵連鎖公司員工,戶籍地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住上海市普陀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某及辯護人王永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間,被告人季某利用微信群、“哈靈麻將”親友圈組織賭客,主要以“上海百搭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通過從大贏家處收取臺費的方式獲利,共計收取臺費人民幣1.2萬余元。
2021年9月7日,被告人季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季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簽字確認的照片,證人鄧某、陳某、仇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封存筆錄、照片、情況說明、偵破經過、工作情況、調取的微信交易明細、戶籍證明,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季某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有退贓表現,家庭需要照顧,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季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季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季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徐 艷
書 記 員 吳磊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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