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0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13刑初50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曾用名:),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暫住上海市寶山區。現因本案于2022年2月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時某,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寶山區,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暫住上海市寶山區。現因本案于2022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時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時某、金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4月起,被告人金某、時某結伙,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室XX室,設置3張麻將桌招攬賭客以“晃晃麻將”形式進行賭博,并從每局贏牌中抽頭人民幣1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作為臺某。2022年2月9日14時許,民警至上址查獲該賭場,并當場抓獲被告人金某及參賭人員十二名。經查,截至案發,被告人金某、時某共非法獲利153,040元。
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時某在案發當日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月浦派出所接受調查,到案后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金某、時某已于案發后自愿退出犯罪所得贓款153,04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金某、時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1、周某、孫某、陸某、馮某、楊某、王某2、滕某1、滕某2、陳某、王某3、薛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相關照片;被告人金某、時某的戶籍信息及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時某結伙,為牟取非法利益,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二人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時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金某、時某已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時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贓證物品及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金某、時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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