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286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04刑初2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XX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西省崇仁縣,本市無固定住所。2016年6月8日因盜竊行為被處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5日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被處行政拘留三日。2022年5月3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該局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辯護人馬寧,上海君恩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喻天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3月25日13時許,被告人黃某至本市徐匯區XX路XX路公交樞紐站附近,竊取被害人張某停放該處的一輛電動自行車及充電器。經鑒定,被盜杰寶大王牌********型電動自行車(含電池)及充電器共計價值人民幣3,023元。
2022年5月31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黃某,并在其臨時住處查獲被盜電動自行車及充電器。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黃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并認為被告人黃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黃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等相應情節,且在開庭審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認罪認罰并知曉法律后果,在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就量刑建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盜物品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擁軍
書 記 員 吳錦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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