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8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9)
(2022)滬0116刑初58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自報),男,1997年5月2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住貴州省遵義市務川XXXX自治縣;2018年5月因尋釁滋事行為被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五百元;2019年5月因猥褻行為被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周君理,上海全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二(自報),男,1989年6月1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仡佬族,小學文化,來滬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住本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自報),男,2001年1月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苗族,初中文化,來滬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住本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及辯護人周君理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0月13日22時許,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至本區金山區XX路星耀KTV內酒后無故挑起事端,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隨意毆打KTV工作人員楊某、林某、朱某。經鑒定,被害人楊某、林某、朱某的傷勢均構成輕微傷。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案發現場等候;2022年1月16日、同月18日,被告人徐某二、王某分別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三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楊某、林某、朱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均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有退賠表現,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拘役六個月,對被告人徐某二、王某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認同公訴機關起訴書中關于自首、認罪認罰情節的認定,并提出徐某某的未婚妻目前處于妊娠期,建議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徐某二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三、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徐某二、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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