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5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9)
(2022)滬0116刑初45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1984年11月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百特醫療用品有限公司員工,住本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寶亮,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忠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劉寶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7月17日8時17分許,被告人張某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轎車沿本區立新街由西向東行駛至XX路口實施右轉彎時,與由北向南步行在XX路XX道線上的被害人朱某發生碰撞,致被害人朱某倒地受傷、經醫院搶救治療無效于同年11月2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張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后自愿補償被害人朱某家屬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證人陳某的證言,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事故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視聽資料說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偵破經過、110事件登記表及調取的監控視頻、被害人朱某的戶口簿、居民死亡推斷書、遺體火化證明、醫院小結等復印件、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保險單復印件、刑事諒解書、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報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車輛在與被害人發生碰撞時行駛速度較慢,被害人經搶救四個多月不幸身亡,后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被告人無其他前科劣跡,故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自愿補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本案事實、性質及情節,決定對被告人張某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雪明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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