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5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9)
(2022)滬0116刑初45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女,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市松江區石湖蕩鎮殘聯員工,戶籍地本市松江區,住本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告人柴某某通過利用“嘟嘟松江麻將”手機APP內親友圈功能開設房間供賭客賭博,制定賭博規則并每局收取人民幣3元的臺費。期間,被告人柴某某收取臺費共計人民幣1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8000余元。
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柴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柴某某向本院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柴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其供述、簽字確認的照片,證人陸某、張某、陳某的證言,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封存筆錄、轉賬記錄表、偵破經過、情況說明以及調取的微信交易記錄、戶籍資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柴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柴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柴某某有退贓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柴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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