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78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7-7)
(2022)滬0115刑初78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包某,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XX,大專文化,會計,戶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22年1月18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孟晨,上海明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2022〕5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包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夏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包某及其辯護人孟晨到庭參加訴訟。其間,本案因疫情防控中止審理,后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6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包某在河姆渡公司擔任會計期間,利用負責處理退款業務、單據處理、管理支付寶賬戶、密碼等職務之便,將公司支付寶賬戶XX@homedo.com內營業款人民幣294,000元轉至公司另一個不常用的支付寶賬戶XX@homedo.com,后登陸該賬戶,將其中的人民幣80,300元轉入個人支付寶賬戶非法占為己有。
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包某被抓獲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包某的家屬代某退賠公司人民幣80,3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營業執照、員工登記表、勞動合同、離職申請、職位說明書、證人喬某等人的證言、包某簽字確認的支付寶余額收支證明、支付寶業務憑證、支付寶賬務明細查詢、賬戶交易明細、退款憑證、收據、惠豐科技(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提供的說明等、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等、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戶籍信息、被告人包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包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同時,鑒于被告人包某已經在家屬的幫助下退賠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陸 瑋
書 記 員 趙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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