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87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7-19)
(2022)滬0109刑初1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濱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1月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法定情形,中止審理1次。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1月6日14時許,被告人鄭某駕駛小轎車在本市虹口區XX路XX村內,因瑣事與駕駛摩托車的被害人蔣某發生糾紛,進而產生肢體沖突,導致被害人蔣某受傷。案發后,經上海哲選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蔣某因外傷致左側第8、9肋骨折已構成輕傷二級;其鼻出血已構成輕微傷。
2022年1月9日,被告人鄭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院審理期間,鄭某自愿賠償被害人蔣某人民幣2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以上事實,被告人鄭某在庭審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蔣某的陳述筆錄;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調取的案發現場監控視頻;上海市公安局《驗傷通知書》及上海哲選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由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并由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經庭審質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本院審理期間,鄭某能主動賠償被害人蔣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對鄭某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健康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 鵬
人民陪審員 張正華
人民陪審員 丁賢革
書 記 員 王錚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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