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30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7-19)
(2022)滬0106刑初30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懷遠縣,XX,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暫住上海市普陀區。因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賈獻偉、賈浩,上海罡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康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辯護人賈獻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30日凌晨3時40分許,被告人孫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浙BXXXXX的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本市靜安區XX路XX路路口西南約10米處,與唐其貴駕駛的滬AXXXXX9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事發后由路人李某撥打110報警,在雙方協商的過程中民警趕到現場,民警發現孫某有酒后駕車的嫌疑,當場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222mg/100mL,后經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上海市公安局靜安XX支隊認定,被告人孫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后賠償了唐其貴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龔 雯
龔正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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