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5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5-6)
(2022)滬0113刑初3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1月2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嘉定區,暫住上海市嘉定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2年6月1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楊行鎮東街村羅宅47號,暫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周道平,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周紫薇,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11月2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住上海市普陀區。2009年9月23日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男,1986年9月1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周宇龍,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3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沈某某、朱某某、陳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無法到庭參加訴訟,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員 張國濱
書 記 員 常蓉京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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