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80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滬0120刑初28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曾因犯逃脫罪、詐騙罪,于1993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因盜竊行為,于2001年1月被原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收容勞動教養1年6個月;因犯詐騙罪,于2003年10月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犯詐騙罪,于2004年5月被原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因吸毒行為,于2015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責令社區戒毒3年;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5月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因吸毒行為,于2015年12月被原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責令社區戒毒3年;因犯盜竊罪、詐騙罪,于2016年3月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因犯詐騙罪,于2017年9月被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于2018年9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22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認罪認罰案件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7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鎮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韓某化名“王軍”應聘本市臨港新片區特斯拉廠保潔主管。2021年10月25日入職當日,被告人韓某在本市奉賢區XX鎮XX公路XX弄XX包廂內,以錢款不夠支付KTV賬單為由,騙取同事朱某人民幣5000元(以下幣種同)、騙取同事費某3000元。
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韓某在本市臨港新片區特斯拉廠區內,以上下班不方便需要購買電瓶車為由,騙取同事鞠某1800元;在特斯拉普洛斯倉庫內,以手頭沒錢,費經理讓其來借錢為由,騙取同事徐某900元。被告人韓某得手后隨即逃離并將贓款揮霍殆盡。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朱某、費某、鞠某、徐某的陳述,證人羅某的證言,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案發經過、辨認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韓某有坦白情節,又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韓某退賠被害人朱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千元、退賠被害人費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三千元、退賠被害人鞠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千八百元、退賠被害人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九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 紅
書 記 員 何 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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