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83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7-15)
(2022)滬0118刑初38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阮某,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暫住上海市嘉定區(qū)。2019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2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阮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阮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2年1月17日8時許,被告人阮某駕駛牌號是贛EXXXXX的面包車至上海市青浦區(qū)XX鎮(zhèn)XX路XX號被害單位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配送大米,但被發(fā)現配送的大米數量少于配送單記載數額。與被告人阮某同行的公司老板阮某擔心面包車被XX公司扣押,遂指使阮某將車開出XX公司。當日9時20分許,被告人阮某駕車行駛到XX公司門口時,因擔心被保安攔截扣押,故意加速撞壞車輛識別系統(tǒng)和升降桿后開車離開。經估價,被損壞道閘系統(tǒng)物損價值人民幣12,416元。
另查明,被告人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阮某已代為賠償被害單位XX公司上述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阮某的供述、證人阮某、張某、沈某、白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監(jiān)控視頻,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青浦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結論書,賠償協(xié)議書、中國農業(yè)銀行轉賬憑證,案發(fā)及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阮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他人已代其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其曾受過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阮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誡勉語:阮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沈寶琴
書 記 員 肖思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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