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67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滬0117刑初36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6月10日生,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12月11日生,中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車某某,男,1995年3月26日生,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某,男,1996年6月17日生,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4月24日生,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男,1997年9月4日生,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車某某、馬某、朱某、張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中止審理,現已具備開庭條件,可以恢復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張 燕
審 判 員 龔笑笑
人民陪審員 汪 燕
書 記 員 奚葉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