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53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滬0117刑初35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黃某某,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XX,中專文化,房產中介,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1年10月因犯職務侵占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2014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娜玉,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合同詐騙、詐騙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慶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娜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4月20日中止審理,于同年6月22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黃某某以刷首付款流水經過第三方陌生人賬戶可以順利辦理房貸為由,騙取被害人周某向其轉賬人民幣200,000元(以下均為人民幣),并將其中的100,000元用于個人還債、花銷,后通過他人退還被害人周某100,000元。
2021年7月,被告人黃某某虛構定房后轉賣賺差價的事由,騙取被害人朱某、李某2向其轉賬合計105,000元。
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周某、朱某、李某2的陳述,證人李某1、熊某、付某、吳某、田某的證言,微信賬號、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收據、收款截圖、支付寶賬號及收款碼等指認材料,調取證據通知書、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及照片,房屋信息,情況說明,工作情況,起訴意見書,刑事判決書,證人邱某的證言及案發、抓獲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應依法數罪并罰。被告人黃某某具有立功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當庭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黃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黃某某向被害人周某退賠人民幣十萬元,向被害人朱某、李某2退賠人民幣十萬五千元。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錢 瑩
人民陪審員 陳 芳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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