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6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滬0116刑初56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1985年8月31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戶籍地本區,住本區;因本案于2022年3月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微信群召集賭客,制定賭博規則,并利用“哈靈麻將”APP親友圈功能組織多人賭博,每局從大贏家處收取臺費,共計收取臺費人民幣1.3萬余元。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如有退贓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王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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