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91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14)
(2022)滬0113刑初49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臨泉縣。因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9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鄭某經預謀,以借錢周轉、做生意等為幌子,取得被害人梁某1的信任后,通過刷梁某1的信用卡、讓梁某1通過支付寶、網商銀行轉賬等方式,共計騙得人民幣124,800元用于賭博。
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鄭某明知被害人梁某1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已由家屬代為還款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梁某2的陳述、《借條》《刑事諒解書》《協議書》及相關轉賬記錄;被告人鄭某提供的中國銀行賬號、支付寶賬號、支付寶、銀行轉賬截圖及銀行流水;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相關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工作情況》;戶籍資料;被告人鄭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減輕、從寬處罰。被告人鄭某的家屬代為退賠全部贓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鄭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國濱
書 記 員 許 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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