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40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14)
(2022)滬0118刑初34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綽號:壞頭),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2010年1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處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2月因嫖娼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1月因尋釁滋事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22年1月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羈押,同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轉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7日19時許,被告人鄭某因瑣事對被害人陳某2產生不滿,遂糾集蔣某(已判刑)共同毆打陳某2。后被告人鄭某伙同蔣某在上海市青浦某火鍋店門口攔截被害人陳某1將其拖拽至旁邊巷子內,其間,蔣某、鄭某共同毆打被害人陳某2致其受傷。經鑒定,陳某2因外傷致2枚牙齒松動、頸部皮膚挫傷,均構成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及辨認筆錄,被害人陳某2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蔣某、楊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公安機關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工作情況及監控錄像,驗傷通知書及醫院檢驗情況記錄,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二處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鄭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建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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