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2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4)
(2022)滬0116刑初5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自報),男,2000年1月2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安徽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長市,住安徽省天長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陸某某(自報),男,1996年1月2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安徽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住安徽省天長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陸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從上家陳某某(另案處理)處獲知出售一張銀行卡可獲利人民幣3,000元(以下幣種同),故將實名辦理的農業銀行卡一張及綁定U盾交給陳某某,又介紹被告人陸某某將其名下農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各一張及綁定U盾交給陳某某。同年12月某日,張某某、陸某某在陳某某的要求下,至安徽省天長市XX路賓館一房間內,由他人現場操作走賬,二人在旁等候。后張某某實際獲利1,000元,陸某某實際獲利2,000元。經查,張某某農行卡被用于接收鐘某、楊某、王某等多人被騙錢款29萬余元,案發時段總入賬流水70余萬元;陸某某農行卡被用于接收周某某、陸某某、何某某等多人被騙錢款10余萬元,案發時段總入賬流水30余萬元;陸某某工行卡被用于接收朱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多人被騙錢款29萬余元,案發時段總入賬流水40余萬元。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陸某某在安徽省天長市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張某某,二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陸某某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陸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盛某、鐘某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偵破經過、制作的轉賬記錄截圖、調取的涉案銀行卡開戶信息、銀行流水、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被告人張某某、陸某某的歷次供述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賬戶幫助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張某某、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陸某某認罪認罰,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陸某某有退贓表現,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可對被告人張某某、陸某某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被告人陸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張某某、陸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三、被告人陸某某、張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