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75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7-14)
(2022)滬0115刑初75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縣,XX,初中文化人,戶籍地安徽省太湖縣,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13年7月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天翼、苗偉,浙江近山(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2022〕5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及其辯護人張天翼、苗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28日20時許,被告人汪某與魏某1(另案處理)因債務問題相約在上海市浦東新區XX鎮XX路、XX路口打架。當晚20時30分許,魏某1糾集魏某2(另案處理)至上址,與被告人汪某見面后雙方即發生沖突,被告人汪某手持一把菜刀,魏某1伙同魏某2各手持一根不銹鋼管,雙方相互追逐、毆打,致魏某1、汪某受傷。經鑒定,魏某1右小指擦傷,汪某左胸背部皮膚擦傷、右手中指創口,二人的傷勢均不構成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汪某主動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被告人汪某與魏某1、魏某2相互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汪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關系人魏某1、魏某2的供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實物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視頻監控光盤1張、相關微信聊天記錄、驗傷通知書、上海市林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相關諒解書、相關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表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汪某有自首情節并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要求對被告人汪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被告人汪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丁文豪
書 記 員 譚奕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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