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309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7-14)
(2022)滬0109刑初30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75年3月24日生于江蘇省淮安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XX大酒店中餐主廚,戶籍所在地本市長寧區。2021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2年3月3日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田寧寧,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兢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杜某在擔任位于本市虹口區XX路XX號的上海A有限公司XXXX大酒店(以下簡稱上海XXXX大酒店)中餐主廚期間,利用監督食品生產過程及食材品質的職務便利,為供應商北京B有限公司能順利供貨提供幫助,并收受該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丁某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39,998元。
2021年5月19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杜某抓獲歸案,并查獲作案工具蘋果牌iphone11pro型手機1部。到案后,杜某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上海XXXX大酒店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提供的《勞動合同》《聘用人員上崗協議書》等書證;同案關系人丁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及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罪名成立。杜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院審理期間,杜某能主動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公司正常的活動秩序,保護公司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才清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贓款連同查獲的犯罪工具蘋果牌手機一部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吳 鵬
書 記 員 王錚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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