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90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7-14)
(2022)滬0109刑初29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輿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輿縣,暫住本市奉賢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文慶,上海沃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詐騙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盛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劉文慶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系用于網絡犯罪,仍于2021年12月初將自己的6張銀行卡及手機提供給他人用于轉賬,并收取好處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15萬元。期間,王某、黃某等人因被網絡詐騙分別在本市虹口區等地向涉案銀行卡轉賬共計30.9萬元。經查,張某的涉案銀行卡中資金結算金額共計619萬余元。
2022年2月25日,被告人張某在河南省平輿縣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張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在家屬的幫助下退繳全部違法所得1.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黃某的證言、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屏,證人駱某的證言,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出具的《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抓獲經過》、調取的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數據、被告人張某的涉案銀行賬戶明細,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及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并退繳非法所得,可分別情節從輕、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退繳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書 記 員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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