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90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2022-8-23)
(2022)滬7101刑初90號
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蘇省高郵市,XX,初中文化程度,XXX,戶籍所在地XXX(以上均系自報)。因本案于2022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附民公訴〔2022〕11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13日組織雙方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進行調解。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請求:1、XXX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278.8元;2、XXX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XXX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278.8元;
二、XXX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三、民事部分賠償情節可作為刑事部分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將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調解協議在人民法院公告網上進行了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滿后未收到任何異議。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曹 霞
書 記 員 管曉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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