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98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滬0120刑初29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上海某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俞健,上海道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7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馬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俞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24日0時27分許,被告人張某酒后駕駛牌號為皖GXXXXX的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本區XX公路新奉公路東約20米處時,發生一起單車事故。經調查認定,被告人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案發時被告人張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51mg/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法醫毒化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XX中心受損物品、設施勘估表及照片,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案發經過、110事件單登記表及工作情況、辨認筆錄、駕駛證信息、機動車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情況說明,賠償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有坦白情節,又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已賠償本案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采納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 紅
書 記 員 何 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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