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71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7-13)
(2022)滬0118刑初37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覃某,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2021年2月23日因涉嫌詐騙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2年2月21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由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章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覃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起,被告人覃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9279的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上述銀行卡進項資金共計人民幣69萬余元,其中包括蔣某、王某、董某等13人的被騙資金人民幣22萬余元。2021年1月14日,蔣某在上海市青浦區被他人騙取大量錢款,其中人民幣8,734元轉賬至被告人覃某的上述銀行卡后被轉走。
另查明,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覃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案發后,被告人覃某主動補償蔣某被騙錢款人民幣8,734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王某、董某、楊某、徐某1、徐某2、賴某、李某、鄭某、丘某、曾某、趙某、陳某、蔣某的證言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開戶信息、銀行交易明細,轉賬記錄,收條,案發及抓獲經過,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覃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覃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刑罰確定之日其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誡勉語:覃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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